关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纳税申报的通知

各单位、各部门:
   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年度纳税申报。为做好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    1.申报对象。2008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。
    2.申报方式。采取自行申报的方式。由教职工自行到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沙河口区分局(沙河口区连胜街135号)申报。
    3.申报材料。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(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)》(一式两份)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(一份)。
    4.申报时间。2009年2月28日前。
    为了方便全校教职工更好地理解、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,更好地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,我们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文件及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附录于后,请教职工仔细研读,并按照制度规定认真执行。
    附:1.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
    2.《填表须知》
    3.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
    4.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政策问答》




财务处
2009年2月19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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